原告:XX,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XX區延靜寺甲15號
被告: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職務:主任
郵編:101100
地址:XX區車站路49號
案由:行政撤銷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X建裁字(2010)第67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0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下發了X建裁字(2010)第67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原告對上述裁決不服,2010年6月22日向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2010年9月6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上述裁決。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該裁決書對相關事實認識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裁決結果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關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拆遷人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方式的的權利,拆遷人單方決定給原告進行貨幣補償是違法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本案中拆遷人只提供了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原告的選擇權。
二、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1、依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而拆遷人卻單方選取評估機構,未征求原告的任何意見,更未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拆遷人沒有給原告送達房屋拆遷評估結果報告,只是送達了《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評估核對單》,編號XX,原告自始至終沒有看到評估結果報告,這一做法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及相關權益。
3、拆遷人給原告送達的《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評估核對單》,編號3066,其備注注明:以上登記情況如有遺漏請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與評估工作人員聯系并將核對單交回,未交還的視為對登記情況無異議。該核對單是XX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的。原告收到該核對單時已經是2009年11月。 ,該核對單規定的核對時間太短, *多兩天時間;對于如此重要的評估內容要求當事人兩天內回復,否則視為無異議,這是對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權的侵犯。第二,該核對單要求原告2009年10月27日之前與評估工作人員聯系并將核對單交回,未交還的視為對登記情況無異議。但原告收到該核對單時已經是2009年11月,這一做法顯然剝奪了原告及時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
4、拆遷人給原告送達的《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評估核對單》,編號3066,對原告的房屋、設備、裝修及附屬物只給出了簡單的結果,沒有詳細的尺寸,這一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權。因為房屋拆遷評估結果對原告來說是 *重要的文件,直接影響到原告的核心利益及拆遷賠償額,拆遷人如此簡單草率的評估結果,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權。
5、評估機構沒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評估方法錯誤,應重新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原告被拆遷房屋附近已經有眾多的樓盤成交記錄,這些資料完全可以在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獲取,完全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的條件。而本案評估機構卻沒有按照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評估方法錯誤,應重新評估。
6、評估報告不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而在此次行政裁決中,拆遷人提供的《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上卻是復印的簽字,所以該報告是無效的。
三、復印件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
拆遷人提供的部分證據系復印件,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告卻予以 ,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談話筆錄。
拆遷人提供的證據9談話筆錄,證明拆遷人曾經與原告就房屋拆遷補償事項進行過協商,無法達成協議。但實際情況是拆遷人從未與原告進行過任何協商,卻編造謊言聲稱原告向其索要XX萬元的賠償款。兩次談話筆錄中的記錄人和見證人的簽名明顯不一致,純屬偽造,不能作為裁決依據。應追究拆遷人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被告將這樣的證據 為事實,這是嚴重違法的。
五、被告向原告下發的《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其中第二項裁決對原告提供用于執行的臨時性周轉房,地址位于XX園13號樓一單元六層163室。但是現實中根本不存在所謂的XX園小區,這是對作為被拆遷人的原告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原告要求妥善安置的權利。
綜上,被告作出的該行政裁決對相關重要事實認識不清,多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望準如所請。
具狀人:
年月 日
2019-10-31
2019-10-30
2019-10-29
2019-10-28
2019-10-24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