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男,漢族,1965年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辛××,男,漢族,198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趙××之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詹××,省長。
委托代理人范××,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趙××因與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予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主要內容為:趙××不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復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14年7月23日、7月25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別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后進行合并審理。河南省人民政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趙××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趙××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駁回趙××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審法院查明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趙××于2014年7月23日、7月25日分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復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并責令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復議職責、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趙××上述申請后經合并審理,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本案被訴的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趙××的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駁回趙××的復議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趙××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定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趙××對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不受復決)字(2014)19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駁決)(2014)36號、37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鄭政(行復決)(2013)8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鄭州市人民政府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是其行使行政復議法賦予的行政復議權而進行的行政復議行為,是兼具司法特點的行政裁判行為,其本質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受理的一般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趙××就行政復議行為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趙××不服鄭州市人民政府上述復議決定,再次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駁回趙××的行政復議申請,并無不當。趙××如認為鄭州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復議決定違法,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途徑尋求救濟。趙××請求撤銷河南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駁回趙××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趙××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鄭州市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上訴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應依法受理上訴人的復議申請。河南省人民政府認為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駁回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錯誤,應予撤銷。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判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被上訴人辯稱
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辯稱,一審判決以及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趙××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的救濟途徑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應是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復駁(2014)881―88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及一審判決正確。趙××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鄭行初字第261號行政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趙××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選自無訟案例網
2019-10-31
2019-10-30
2019-10-29
2019-10-28
2019-10-24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