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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房屋買賣的 *新法律規定有哪些?

                時間:2018-11-05 瀏覽: 來源:未知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部專門法律來規范農民的房屋所有權,只是在一些行政規章中對農村房屋問題作了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 農村房屋買賣在廣發農村地區還是...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部專門法律來規范農民的房屋所有權,只是在一些行政規章中對農村房屋問題作了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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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房屋買賣在廣發農村地區還是會出現。那么,農村房屋買賣的 *新法律規定有哪些?在農村房屋買賣過程中,相關的交易雙方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對于房屋買賣有哪些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

                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 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 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锻恋毓芾矸ā返诹l 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庇纱丝芍?,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 款和第二款也強調 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睆闹形覀兛梢钥闯?,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歷史演變

                1982年時國務院制定過《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第十四條規定“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確實需要占有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第15條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14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準手續?!薄俺鲑u、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社員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收回, 按排使用”。從上述規定看,當時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買賣,并不禁止房屋的買賣,只是規定了房屋的買賣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申請、審查、批準。但該條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廢止。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1988年未修改)“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薄俺鲑u、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span>

                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批準”。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有關司法解釋:1963年 *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規定“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沒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一律不能出租和買賣。但仍歸各戶長期使用,長期不變。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林、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span>

                1984年 *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認為,村鎮公民之間由于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準手續處理。

                1991年全國人大法工委給浙江省人大的回復中稱,不宜將農村房屋買賣行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為予以處罰。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span>


                123小編為您整理有關農村房屋買賣的 *新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知道:房屋買賣也是一項重大的事項,為了避免相關糾紛,在買賣過程中,需要相關的當事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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