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本就不是一種公平的爭議,勞動者處于劣勢。發生糾紛后,用人單位在氣勢上咄咄逼人,尤其在當下經濟不景氣、工作不好找的背景下,好多冤屈的勞動者選擇忍氣吞聲,不想把事情鬧大,只要能保住工作,啥事都好商量。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遷安市某公司職工張某某在家休班時突然收到公司打來電話,說以后不用再來上班的通知,理由是違反公司紀律,破壞公司正常生產秩序,且沒給任何補償。張某某不服,向當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同時委托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林寶柱律師,馬國英律師代理。
辦案思路及心得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本就不是一種公平的爭議,勞動者處于劣勢。發生糾紛后,用人單位在氣勢上咄咄逼人,尤其在當下經濟不景氣、工作不好找的背景下,好多冤屈的勞動者選擇忍氣吞聲,不想把事情鬧大,只要能保住工作,啥事都好商量。其實,不然,什么事都要適可而止,當今,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絕不是提提口號而止,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討依法治國的方略,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動真格的了。我們每個人都要守住法律這個底線,不要輕易觸碰,否則,就要付出代價,甚至頭破血流。
裁判結果
本案由遷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申請人認為, 用人單位以職工張某某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與事實不符。 仲裁庭調查的結果是,張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只是口頭愛嘮叨,遇見不公平的事愛發牢騷。在有利于工作的前提下,曾找過公司領導解決班內糾紛,被認為“打小報告”、“上訪”,遭到工作能力嚴重不足的本班班長極度不滿,并給張某某百般刁難,且該現象普及到本班組所有其他成員。 *終 ,用人單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終,仲裁庭爭取雙方意見,同意調解,由用人單位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5000元。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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