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一般是指商標注冊人對于注冊商標與許可人之間使用的權利。商標使用許可也有一定的分類,通常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類,分別是獨占使用,排他使用與普通使用。具體內容請詳見下文。
《商標法》未用法律條文確定商標使用許可形式,而是將其留給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從實踐中看,商標使用許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
即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一般情況下,獨占被許可人與許可人的合作關系極為密切,是許可人在某一地區被許可商標的市場代言人,其商標使用權具有與許可人的商標專用權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認為獨占被許可人同許可人一樣享有商標侵權訴訟中的訴權。
2、排他使用許可形式。
該形式是指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除許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許可商標外,僅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使用,不再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二家。
3、普通使用許可形式。
在普通使用許可中,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給多家使用,同時,許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許可形式較為普遍,合同的期限一般較短,合同到期后,許可人往往不再與被許可人續簽合同,因而被許可的商標以及被許可人的更換比較頻繁。這種形式一般適用于:產品更新快而又需要盡快擴展被許可商標商品的市場份額時;使用商標的商品在短時間內即可以獲得經濟效益時;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或者煙草制品,其經營者申請注冊的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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